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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卓越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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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发规字201445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卓越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院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卓越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201448

中国科学院卓越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卓越创新中心是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创新跨越的重要抓手。为规范卓越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卓越创新中心旨在“树标杆、促跨越、聚人才”,在一些重要领域树立我国科技创新旗帜,率先实现重大突破,汇聚优秀人才团队,建设形成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带动全院整体创新能力跃升,加速从跟踪模仿向原始创新的战略性转变。

第三条  卓越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是:一是重大任务的载体。为先导专项、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任务实施提供重要载体,形成发挥综合优势的重要抓手和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障。二是重大成果的发源地。聚焦重要前沿领域方向长期持续攻关,不断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不断形成集群优势。三是杰出人才聚集地。凝聚并稳定支持最具创新活力的优秀人才和团队,不断造就科技领军人才和尖子人才。四是体制改革试验田。探索组织重大创新活动的新机制、新模式,组合使用资源、政策和管理等手段和工具,营造最具吸引力的创新微环境。

第二章  宏观管理

第四条  卓越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成一批我院最具代表性的学术高地,达到国内同领域领先地位,成为同领域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特色鲜明、独树一帜的世界级研究中心,在事关我国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领域成为领跑者,在可能发生新科技革命的新兴交叉前沿方向上成为开拓者,整体上成为我院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标志。

第五条  卓越创新中心建设围绕院“创新2020”和“一三五”规划的科技战略重点,聚焦重大任务部署的领域方向,聚焦具有国际比较优势并有望取得重点跨越的领域方向,聚焦新兴交叉前沿、带有变革性并有望率先突破的领域方向,在若干前沿方向和国家战略必争领域形成“创新高地”和“创新品牌”。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卓越创新中心建设重大事项,包括:审议建设方案,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审定管理规范和有关政策;审议评估结果,决定继续支持或撤销。前沿局、重大任务局是相关卓越创新中心的主管局,主要职责是:根据职能从承担先导专项、重大专项等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研究单元中推荐卓越创新中心,并进行过程管理。规划局负责协调整体规划布局,研究制定管理规范,组织周期性评估,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条财局、人事局等有关综合职能部门按其职能负责卓越创新中心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院赋予卓越创新中心科研活动组织管理改革试验权、人员管理自主权、具体研究方向设置的调整权、研究课题与经费的调控权、工作绩效激励权。允许卓越创新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其特点、相对独立、与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相衔接的新型科研活动组织管理模式。对卓越创新中心所需要的特殊政策,在整合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源的基础上,通过现有渠道予以倾斜支持,包括人才专项、编制、工资总额、修购专项、基本建设等,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个性化支持。

第三章  策划遴选

第八条  卓越创新中心按照“严格甄选,择优支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建设布局。卓越创新中心的遴选条件是:

(一)领域方向。领域方向是国际主流研究领域、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国际前沿新兴交叉方向或具有变革性的方向。研究水平属于国内最好或绝对领先,获得国际同行公认,或居于国际第一方阵,或有望进入世界领先行列。在该研究领域内有明确的科学问题及难题,需要长期持续协作攻关,涵盖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紧密联系。

(二)人才队伍。拥有该领域国际公认的顶尖专家或国内公认的领军人物。在主要研究方向上有国内最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拥有创新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创新潜力大、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骨干。

(三)成果产出。已取得国际国内同行认可并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成果。同时,在相关领域方向有望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如:解决国际公认的重大科学问题,取得原创性成果,开辟新的研究方向,突破产业和国防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变革性技术,形成用户公认的先进系统解决方案等。

(四)资源条件。已承担先导专项,或已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并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或长期持续承担国家其他重大科技任务,任务来源稳定并已获得充足的科研资源。

第九条  卓越创新中心的设立程序是:

(一)组织推荐。前沿局、重大任务局根据卓越创新中心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卓越创新中心遴选标准,推荐符合条件的研究单元,组织编写卓越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二)咨询评议。规划局、学部局组织对候选卓越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评议,包括现场考察、院学术委员会咨询评议等环节,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院长办公会审议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综合协调。规划局、条财局、人事局等综合职能部门会同前沿局、重大任务局对候选卓越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协调审核,重点是定方向、定队伍、定机制、定资源、定政策。

(四)审议决策。前沿局、重大任务局将候选卓越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研究领域和主要方向、卓越创新中心主任、核心骨干、条件和政策支持,明确主管局、依托单位和主要参加单位。

(五)签署合同。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主管局与卓越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主要参加单位签订管理合同,确定建设目标、责权关系、资源条件保障和支持政策等。合同文本签约方各存一份,同时分送规划局、条财局、人事局备案。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卓越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首席科学家、内设研究和管理机构以及学术咨询组织。

第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席位制,一般由主管局、中心主任、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卓越创新中心建设,审议决策主要研究方向、核心骨干人员、考核评价等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卓越创新中心与有关研究所、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推动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一般由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依托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卓越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建设研究团队并进行考核激励,保证卓越创新中心建设目标的实现。对于设有首席科学家的卓越创新中心,可实行中心主任和首席科学家双负责制。其中,中心主任主要负责行政和日常管理,首席科学家主要负责科技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术咨询组织一般由具有国际视野、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为卓越创新中心提供学术、人才等方面的咨询、评议和建议。

第十四条  卓越创新中心应明确一个依托单位和若干主要参加单位。其主要职责和权利是: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支持卓越创新中心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开展工作。

(三)在组织申报重大科技任务、优秀人才计划、岗位聘用、研究生招生等方面对卓越创新中心给予倾斜支持。

(四)作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参与卓越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决策。

(五)共享卓越创新中心相关研究成果。

(六)享有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为体现跨所跨学科实施重大科技任务的特点,卓越创新中心可在依托单位和主要参加单位同时挂牌。主要参加单位的挂牌条件是:该单位是卓越创新中心主要研究方向的核心单位,且该单位参加人员占卓越创新中心核心骨干人员的1/3左右。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卓越创新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管理相关科研任务,新申请的科研任务应重点围绕该中心的研究方向。对承担先导专项的卓越创新中心,卓越创新中心主任和先导专项负责人统筹考虑卓越创新中心和先导专项的目标任务,共同提出先导专项课题设置和年度预算经费的建议。具体调整程序参照先导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卓越创新中心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置工作岗位,面向院内外选聘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卓越创新中心、受聘人员与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三方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各方责权,明确受聘人员的工作任务、绩效津贴等相关事宜。根据研究方向和任务的调整,结合内部考核评价结果,决定聘用人员的进出。

第十八条  卓越创新中心队伍一般由核心骨干组成,组织带动全时研发团队和合作团队共同开展研发工作。每个卓越创新中心的核心骨干人员规模控制在100人以内。核心骨干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卓越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保证不少于9个月/年的工作时间投入,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核心骨干人员由卓越创新中心组织评审,经理事会批准后聘任。核心骨干人员签署的三方工作协议须报主管局和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卓越创新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试行相应的薪酬待遇,可适度加大“三元”结构工资的岗位津贴比重或设置增量绩效津贴,对优秀领军人物可试行年薪制。薪酬标准和分配原则或分配方案由理事会审批后执行,并报主管局、人事局备案。受聘人员在卓越创新中心所得收入,应纳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建立的个人薪酬账户统一管理。所需的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由院据实核定。

第二十条  卓越创新中心以研究质量、工程任务完成质量、研究水平和创新贡献为标准对受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受聘人员承担研究工作性质实行分类考核,与受聘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考核相衔接。核心骨干人员考核以卓越创新中心为主,其中基础研究工作主要采用国际评估。

第二十一条  卓越创新中心科研人员发表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同时标注卓越创新中心和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卓越创新中心经费主要包括相关任务经费、人员激励经费、运行费等,由卓越创新中心统筹管理使用,应纳入相关单位预算管理,执行国家、院相关财务制度。人员激励经费由中心理事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案。运行费主要用于补助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对卓越创新中心实行五年为一周期的合同制管理。由主管局依据建设方案和管理合同,与相关重大科技任务管理紧密结合,定期检查卓越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卓越创新中心每年年底向主管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研究方向和课题调整、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使用与分配、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经主管局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局、条财局、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卓越创新中心可以结合所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组织实施,结合相关领域科技发展的新变化,在院批准的主要领域方向范围内,动态优化具体研究方向,以保持其卓越性。研究方向在合同期内的重大调整,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主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院在卓越创新中心试行“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由卓越创新中心从受聘人员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人事局、主管局审核后,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特聘研究员绩效补贴核拨到卓越创新中心,并核增相关单位的工资总额。卓越创新中心根据特聘研究员所承担职责、工作绩效、其他外部因素等确定补贴标准。特聘研究员的调整变动情况,报主管局、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卓越创新中心人员激励经费可用于核心骨干人员绩效激励、聘请院外合作骨干的劳务费等。由条财局和主管局根据卓越创新中心的核心骨干人员规模、需求和进展情况等核定到卓越创新中心。人员激励经费发放方式由依托单位确定,可采取直接发放或在完善程序基础上转拨参加单位发放的方式。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院对卓越创新中心进行周期性评估,每2-3年开展中期检查,每5年开展绩效考核,由规划局组织,以独立第三方专家、国际评估为主。

第二十九条  中期检查侧重诊断、发现问题、促进提高。评议要点包括:研究方向的先导性、核心骨干人员的水平、体制机制创新情况,重在判断能否产生重大成果、形成创新高地,是否达到国内不可替代、国际领先并进入世界第一梯队。

第三十条  五年考核侧重产出质量、人才水平、发展态势。评议要点包括: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成果产出的质量、核心骨干人员的水平、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地位,运行管理情况等。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院根据五年考核结果,对卓越创新中心进行滚动支持或调整。评估合格的,予以滚动支持,评估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和院内参加单位支持卓越创新中心建设情况,纳入对研究所的评估。依托单位和院内参加单位的研究人员在卓越创新中心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同时视为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重大产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卓越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中国科学院XXX卓越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CAS Center for Excellence in XXX”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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