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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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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发函字2019465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所级分支机构管理,防范所级分支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潜在风险,我院在《中国科学院院级非法人单元及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发规字〔201791号)等有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明确了加强所级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名称使用,完善管理范围

(一)所级分支机构不得直接使用“中国科学院”和“中科院”的名称,未经所务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等集体审议批准,不得使用院属单位名称。所级分支机构一般不得使用“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等四类机构名称;申请地方事业单位法人的,地方事业单位法人不能冠以“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和院属单位名称。未经院属单位书面明确授权,任何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组织不得在产品或服务宣传中使用“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和院属单位名称及相应徽章。院属单位授权其他单位、组织机构使用其名称,应当经其所务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等集体审议批准,并明确规定名称使用的用途、方式、期限、区域等限制条件,禁止授权直接使用或冠以“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名称。

(二)对于未使用院属单位名称,但由院属单位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可能存在经济和法律风险的研发机构,院属单位也应纳入所级分支机构管理,由院属单位所务会议等决策机构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体系

(三)院属单位设立所级分支机构,应当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与研究所发展定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重大突破、重点培育方向(简称“一三五”规划)紧密衔接,并注重与我院改革创新发展总体布局的对接,避免随意性、盲目性和分散化、松散化、碎片化。院属单位应定期梳理本单位所级分支机构的定位和管理责任体系,夯实责任。对定位不清或与本单位“一三五”规划不衔接的,应及时调整。

(四)院属单位党委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党的工作的领导,处理好党建工作属地化管理与单位垂直管理之间的关系。院属各单位党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抓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确保在分支机构建立、调整和撤销时,同步谋划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留盲区。分院分党组、院属单位党委要强化对所属分支机构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五)院属单位应按照国家、院及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负责所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应加强对所级分支机构网站和信息系统的管理,按照审慎创建、专人维护、定期清理、弃用注销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备案,避免网络安全事件发生。

(六)院属单位应主动发现并妥善解决所级分支机构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院属单位应在与相应地区开展新合作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问题解决。对于短期内无法通过本单位协调解决的,院属单位应如实向所在地分院报告,分院应积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七)所级分支机构建设涉及研究所重大布局调整、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应经院属单位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级分支机构在设立、大额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决策程序,以及名称使用、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情况,纳入院巡视等重点监督范围。对于未按照院和院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实施周期评估,加强制度保障

(八)新设立所级分支机构应明确有效运行期,运行期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应由院属单位组织科技专家、管理专家和共建方代表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所级分支机构管理运行情况、存续必要性等进行评估。所务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根据评估结果,与共建各方协商后明确是否存续。成果转移转化类分支机构应邀请相关企业负责人进入评估委员会。所级分支机构成立时未约定运行期的,应及时补充约定。因所级分支机构共建方投资数额巨大、运行期确需超过5年,或成立时已与共建方约定运行期超过5年的,应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自所务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计算)。

(九)2018年以来设立的所级分支机构,应加强章程管理,在章程中明确有效运行期、共建各方责权利、机构名称使用范围和期限、退出机制、知识产权与资产归属、我方管理监督权限、安全责任归属等相关内容,细化决策机制。与其他法人机构采用“一套人马,两套牌子”运行管理的所级分支机构,还应明确法人实体运营过程中以院属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权限和程序及安全工作责任等。2018年前设立的所级分支机构,应参照有关要求,加强风险防范,规范管理。

(十) 院属单位应根据院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所级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系统落实所级分支机构全过程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中国科学院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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