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1-10

|  来源:【字号:

科发函字〔2021〕363号

院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的要求, 以及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规范院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工作,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结合我院学风作风建设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推进《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工作进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院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管理

院属单位要加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特别是从源头上加强职务科技成果申请或登记前的披露管理,做好科研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对于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由发明人、设计人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及时提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同时,加强申请前评估和获权后评价,切实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以便有效保护职务科技成果以及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战略高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院属单位要加强对战略高技术领域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在执行委托研发任务或承担重点工程项目过程中,基于院属单位科研人员已有工作基础和长期工作积累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协议或任务书中对知识产权权属及比例分配方案进行专门约定。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院属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充分重视对外科技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特别是院属单位科研人员基本完成或已完成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后,与企业合作开展成果转化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要提前与合作企业以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合理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与收益分配方案;对于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还要采取适宜的转化方式,充分合理体现院属单位所做出的贡献。若合作企业违约,经核实确认后侵权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其违约侵权责任,必要时应通过行政或司法仲裁等途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切实维护院属单位与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工作人员和兼职等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

院属单位要提升在编职工、项目聘用、客座研究、劳务派遣、在读学生、在站博士后以及兼职、双聘、进修、实习与代培等工作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维护院属单位的权益,特别是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时,离职协议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保密责任等相关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兼职和双聘人员,要做好审批、备案和日常管理,在兼职和聘用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等事宜,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要充分合理体现院属单位所做的贡献。对于上述工作或相关人员利用在院属单位获得或掌握的知识产权或资料、材料和信息,从事侵害院属单位权益活动的,院属单位要及时发出警示,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五、关于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院属单位要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在科技创新中发挥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引导工作人员既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规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要依法合规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在申报各类奖励或宣传重大创新成果时,要准确、完整、合理地表达我院所做出的贡献。

六、关于知识产权被侵权后的应对机制

院属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监控机制,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其授权或许可,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知识产权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必要时,应向院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其指导或协助院属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切实维护院属单位和我院合法权益。院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和管理工作体系,明确一名所级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中国科学院     

  2021年9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