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关于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使用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品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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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发促函字〔2023〕3号
为维护中国科学院学术声誉和社会形象,落实《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科发函字〔2021〕363号)文件精神,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现的品牌保护风险和突出问题,结合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实际,对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加强品牌保护事宜通知如下。
一、院属单位应高度重视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品牌的保护和防范风险工作。学术声誉和社会形象是科研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院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通过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规范管理,提升职工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品牌保护并防范风险。
二、院属单位应在合作合同中规范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品牌的保护条款并防范风险。院属单位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对方当事人不得在商业活动中违规使用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品牌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
三、院属单位应加强在特定领域使用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品牌的风险防控。院属单位及其科研人员不得以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名义或以单位专业人员名义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商业代言,特别是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涉及国计民生的特定领域,严禁在商业宣传中对合作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科研人员应慎重以个人名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企业的商业活动,应始终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
四、院属单位应加强对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品牌使用的风险监测与处置。院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中使用中国科学院及本单位品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排查品牌风险,结合舆情监测部门的预警信息,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违规使用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品牌的情形,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彻底整改,于一个月内上报相关情况。
附件:技术合同中品牌保护参考条款
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
2023年1月29日
附件
技术合同中品牌保护参考条款
参考条款1:未经中科院相关部门书面许可,不得将中科院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中英文全称/简称、中科院形象标识、中科院注册商标、中科院网络域名等)用于任何具体产品、商品或服务;不得将中科院形象标识、注册商标的整体或部分、或以变造方式,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产品或服务商标、产品包装、商业广告、商业推广宣传或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等;不得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中包含“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出品、产品、成果、监制、授权、联合研发或合作品牌”等字样。
参考条款2:未经院属单位书面许可,不得使用院属单位的名称、简称、注册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推广活动,不得在产品或服务中出现“院属单位名称(简称)+出品、产品、成果、监制、授权、联合研发或合作品牌”等字样。
参考条款3:产品或者服务所涉技术来自于院属单位时,如需要对外宣传,应事先获得院属单位单独的书面许可,并且在宣传材料中准确描述技术所有方名称、技术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或技术专有情况,以及该技术在产品或服务中的具体功能或作用等,不得虚构或夸大宣传。
参考条款4:除另有特别约定以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民事合同关系不属于、也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特许经营、合伙、代表、监督、管理、保证、代言或代理关系。
参考条款5:如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中科院或院属单位品牌,或有其他损害中科院或院属单位品牌的行为,院属单位有权要求使用人立即整改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条款仅供院属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参考使用。在科技成果转化品牌风险防范或维权过程中,如涉及疑难法律问题,院属单位可向中科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平台进行咨询(联系方式:ipconsulting@ucas.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