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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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中国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作用,适应我院改革创新发展对学术咨询评议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结合近年工作实践,我院对2013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7年7月7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科学院
2017年7月12日
中国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环境建设,提高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中国科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中国科学院的院级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分领域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评议和咨询工作。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科学院选聘,其学科结构分布应与全院学科领域布局相适应,同时按学部、科研院所和教育机构“三位一体”要求合理分布。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超过50名委员组成,其中在院外单位工作的委员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1/3。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不超过30名委员组成,在院外单位工作的委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对我国科技发展有卓越贡献,或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坚持科学精神,发扬科学民主,践行科学决策的原则,具有战略思维、全球视野和较高学术造诣,公道正派、顾全大局、责任心强;
(三)热心参加科技战略研究和咨询评议工作,关心和支持中国科学院的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够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评议工作,聘任时一般不超过75岁。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发展规划局局长兼任。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至4名,一般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符合以上任职条件的委员,一般可连任一届。届中因工作需要或岗位变动等,可对委员进行个别调整和增补。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院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咨询,组织开展院学科布局、发展战略与规划相关问题研究;
(二)受院委托开展院重大科技决策的学术咨询和评议,包括重要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研布局调整、重要科技资源配置、重大科研项目论证和检查验收、重点科研机构评估等;
(三)规范和加强全院学术规范建设,指导院属单位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为了保障咨询评议的效果和质量,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委托任务成立相应的咨询研究组或工作组。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形成的咨询评议报告应全面、真实反映专家的不同意见。确有必要时,也可经民主程序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根据咨询评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与专题会议相结合的会议制度。经主任或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一般应不少于委员数的1/2。
根据咨询评议任务需要,也可邀请其他同行专家和相关管理专家参加评议。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须有超过1/2的委员参与表决,赞成票超过参与表决专家的2/3视为通过。
开展涉及院属单位或科研机构重大利益的咨询评议工作时,担任院属单位负责人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委员确因工作或个人原因等难以继续履职的,可提出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换届时,由发展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人事局发文聘任。
个别委员调整时,由发展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人事局发文聘任。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局,承担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发展规划局副局长兼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科发学部字〔2013〕160号)同时废止。